阅读次数:685 发布时间:2025-03-31
嘉兴私家调查推荐案例:
私家侦探公司调查取证合法吗?
非法的。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行为。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可以实施本罪。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并重处罚制度。
(二)犯罪的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三)主观方面具有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四)行为人客观上通过窃取或者其他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
由于修正案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性,且目前尚无相应的司法解释,因此对该罪的客观方面“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和“情节严重”。 佟表示,“非法获取”是指盗窃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危害,从而构成对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侵害; 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不向公众公开。 知道且公民不愿为社会所知的各种具有保护价值的信息,如存款、收入、酒店住宿等有关个人隐私和社会生活秩序的信息; 所谓“情节严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一是获取信息量大,或者获取信息次数多;二是获取信息的次数多。 二是利用获得的信息从中获利,且数额较大; 三是获取信息并利用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是给公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委托“私家侦探”调查取证性质
明确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私家侦探”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那么其委托他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私家侦探”调查取证有待确定吗?
这个问题需要根据主体使用“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和行为来分析。 1、如果客户是“线下”,获取信息的目的仍是为了出售给他人,且其行为“情节严重”,则不必认定该客户犯有“非法获取公民罪” '个人信息'有疑问。 2、如果委托人购买“私家侦探”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实施其他犯罪,如抢劫、敲诈勒索等,并构成后者犯罪的,根据牵连犯罪论在刑法上,前一行为视为后罪。 意味着行为被吸收并且通常会因随后的犯罪而受到惩罚。 3、如果委托人购买“私家侦探”提供的信息只是为了提供证据(这也是最常见的情况),以弥补目前法院不按照职权主动调查取证的情况且未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首先,如果客户购买了“私家侦探”提供的个人信息,且该“私家侦探”没有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侵入他人住宅、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那么委托人的行为显然不符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所需的“情节严重”,不能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但如果“私家侦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其取证方式涉嫌其他犯罪,如非法拘禁、入室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犯罪,那么委托他人的委托人甚至参与协助调查取证的,极有可能构成犯罪。 这些罪行的同谋。 简单分析如下:
共同犯罪需要有共同的意图和共同的行为。 共同故意不需要直接故意,也不排除间接故意。 也就是说,明知“私家侦探”可能采取这些犯罪手段取证,并确实采取听天由命的态度,也构成了共同犯罪所要求的故意。 对于共同行为,即使主犯按照分工不一定亲自实施全部犯罪行为,甚至仅提供有关信息或者起协助作用,但仍构成共同犯罪所要求的共同行为,根据“第二部分 对共犯,按照从犯处罚的原则,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委托人与“私家侦探”撮合行为性质的认定
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过于强调“谁主张谁举证”,而忽视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法院应当亲自或者委托当事人或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法官行使权力的速度却很慢。 在这种情况下,证据能力较弱的一方很可能面临不公正的判决。 面对无奈的现实,也因为刑法307条悬在律师头上的利剑,很多同事为了规避执业风险,对律师取证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 当当事人自己取证有困难,从而面临可能对其不利的判决或判决难以执行时,会为当事人推荐一些他们认为比较“靠谱”的“私家侦探”自行联系、委托。 如何识别这种行为?
我认为这种行为面临刑事风险。 在某种程度上,中介人可能面临比委托人更大的犯罪风险。 刑法第七修正案的直接适用,为始终游走在法律边缘、亲自收集非法证据的“私家侦探”的刑事处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同时,根据刑法的共犯理论,对委托人面临的犯罪风险进行了分析。 那么,充当委托人与“私家侦探”之间桥梁的中介人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呢?
如果中介人多次或者介绍多人委托“私家侦探”非法取证或者其他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所需的“情节严重”的,那么该犯罪传播行为可能符合行为的“私家侦探”组合构成共同犯罪。
如果在单次委托调查中,“私家侦探”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中介人和委托人共同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理由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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